实用的服务合同范文锦集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服务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服务合同 篇1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项目向国家省市区科技系统申请20xx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之提供技术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立项批准资金支持;
2、技术服务的内容:
请表,项目合同书及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技术沟通;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期:
2、技术服务进度:
3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
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1张);
(2)企业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1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原件必须加盖会计事务所齐缝章);
(4)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5)完税证明(纳税结算清单);
(6)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复印件);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
(9)主要设备清单(包括型号、数量、单价等);
(10)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放款凭证、企业付息凭证有效复印件(验原件);
(11)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12)本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13)项目负责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级以上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证书);
(14)申报企业情况(见附件要求);
(15)各种获奖证书。
2、提供工作条件:
人员协助乙方组织材料;
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及时提供。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务费的款项。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况和本项目双方的合作情况。
2、保密期限:
3、泄密责任:
乙方: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情况和本项目双方的合作情况。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技术服务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获得立项。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成果分享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钟艳杏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服务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约定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 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服务员
一、 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服务员工作,聘用期限为 ,时间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试用期为。约定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 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2)甲方给予乙方每月 天例休,在不影响正常营业情况下,由甲方部门合理安排。
三、 甲方权利与职责
(1)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工资()。
(2)甲方负责乙方工作期间内的食宿。
(3)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工作条件。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人员的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对工资做出合理的调整。
四、 乙方权利与职责
(1)乙方必须身体健康,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安排,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3)上班期间必须保持服装和个人形象整洁。
(4)乙方在上下班途中,必须遵守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途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5)乙方在上岗到应到本地疾控中心办理健康证一份,乙方在工作期间突发的疾病与甲方无关。
五、 乙方有一系列情况甲方可解除合同
(1)违反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的。
(2)聘用期间乙方触犯法律、法规的。
(3)因病或因事不能完成工作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 乙方:
时间: 时间:
服务合同 篇3为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健康管理和寻医问药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提供的签约服务内容
项目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 ……此处隐藏1599个字……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xx〕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 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合同范本《医疗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
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第二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约定服务项目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约定书:
1.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2.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3.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4.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5.未经许可或不按医保规定开展约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6.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7.无故拒绝、推诿病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8.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甲方若发现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严重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除处以警告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提供医疗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
1.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辅助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协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3.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约定书执行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核定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进行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约定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采取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在甲乙双方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约定书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约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约定书。若乙方在当期约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本约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约定书有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约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在本约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约定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约定的,自终止约定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约定书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约定书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